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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用地(节约用地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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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节约利用和集约利用的区别和联系

1.含义不同:节约用地,就是用地用地义各项建设都要尽量节省用地,想方设法地不占或少占耕地;集约用地,节约节约每宗用地必须提高投入产出的用地用地义强度,提高土地利用的节约节约集约化程度。

2.面向目标:节约主要面向新增建设用地,用地用地义集约面向既有建设用地。节约节约

3.衡量方式:集约主要衡量单位面积土地的用地用地义投资开发强度和产出效率,有上限和下限;节约主要衡量某项目的节约节约实际占地面积,只有上限。用地用地义

4.二者是节约节约有机统一的,集约必然能偶提高单位面积的土地使用效率,进而减少对于土地的的产能扩张浪费,节约用地。而节约则促使企业进行产能升级,以提高内部产出效率,也能达到集约的效果。所以集约和节约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他们不同,但是衡量的方向是相同的。

拓展资料: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概念和内涵

经过各界长期的研究,就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达成基本共识。即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相对于浪费和粗放用地而言的。节约集约用地包括三层含义:

一是节约用地,就是各项建设都要尽量节省用地,千方百计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二是集约用地,每宗建设用地必须提高投入产出的强度,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

三是通过整合置换和储备,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数量和节奏,改善建设用地结构、布局,挖掘用地潜力,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

内涵解读:土地集约利用是一种经济活动或经营管理方式,强调内涵发展。

宏观上,土地集约利用涉及土地投入类型、结构和速度问题。

从投入类型看:集约利用主要依靠技术进步和土地使用效率的提高来支持经济增长,强调对存量土地增加投入,提高土地利用产出和效率;粗放利用则是以高土地投入满足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求,支撑经济增长。

从投入结构看:集约利用以存量土地内涵挖潜为主的用地方式,强调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的系统协调性;粗放利用往往表现为以增量水平扩张为主的用地增长方式,各类用地类型之间的整合性较差,结构不合理。

从投入速度看:集约利用属于质量效益型,注重土地投入的时序控制,注重追求提升已开发土地的集聚效益;粗放利用是速度效益型,土地效益依附于土地扩张速度获得。

我国国情决定需要追求土地初级利用、次级利用和总体利用效果的多重集约,但可能存在不同组合。

土地初级集约利用:指土地开发建设和空间的生产,追求利用强度最大化。在市场、规划、技术条件许可下,初级利用存在不断追求高强度的动力,受制于法律、制度、规划的约束。

土地次级集约利用:强调建设空间上要素的配置,追求产出效益最大化,是一个不断动态提升的过程。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如何在有限的土地资源上,尽可能提高其对建筑、人口、经济的容受能力或承载能力的问题,即土地初级利用、次级利用和总体利用的多重集约。

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如何在有限的土地资源上,尽可能提高其对建筑、人口、经济的容受能力或承载能力的问题,即土地初级利用、次级利用和总体利用的多重集约。

民用建筑节约用地的措施

1、优化建筑群体的布置形式。通过采取高低搭配、点条结合、前后错列以及局部东西向布置、斜向布置或拐角单元等手法节省用地;

2、在保证小区居住功能的前提下,适当集中公共设施,提高公共建筑的层数,合理布置道路,充分利用小区内的边角用地,有利于提高建筑密度;

3、通过合理压缩建筑间距、适当提高住宅屋数或高低层搭配以及适当增加房屋长度等方式节约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达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第三条 土地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节约优先的原则,各项建设少占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

(二)坚持合理使用的原则,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构建符合资源国情的城乡土地利用新格局;

(三)坚持市场配置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四)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探索土地管理新机制,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框架、相关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第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活动,组织制定节地标准体系和相关标准规范,探索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鼓励采用节约集约用地新技术和新模式,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第六条 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成效显著的市、县人民政府,由国土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模引导第七条 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分区管制规定不得突破。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突破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各区域、各行业发展用地规模和布局具有统筹作用。

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

相关规划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第九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规划、计划、用地标准、市场引导等手段,有效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适度增加集约用地程度高、发展潜力大的地区和中小城市、县城建设用地供给,合理保障民生用地需求。第三章 布局优化第十条 城乡土地利用应当体现布局优化的原则。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

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

鼓励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和建设,促进集约布局和节约用地。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和禁止建设的边界,实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因地制宜采取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布局,避免占用优质耕地。第十二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协商,促进现有城镇用地内部结构调整优化,控制生产用地,保障生活用地,提高生态用地的比例,加大城镇建设使用存量用地的比例,促进城镇用地效率的提高。第十三条 鼓励建设项目用地优化设计、分层布局,鼓励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上、地下分层设立的,其取得方式和使用年期参照在地表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

出让分层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根据当地基准地价和不动产实际交易情况,评估确定分层出让的建设用地最低价标准。第十四条 促进整体设计、合理布局的建设项目用地节约集约开发。

对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确实难以分割供应的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一宗土地实行整体出让供应,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包含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的,整宗土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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